就业指导(研究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1-11浏览次数:1603

东南大学2007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人事部等部委和江苏省有关文件及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和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我校制定如下2007届毕业研究生就业办法。

一、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继续实施 “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二、毕业研究生知识层次较高,专业性较强,社会需求相对较大,为保证毕业研究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学校将运用必要的调控手段和一定的奖励措施引导毕业研究生就业。

三、学生处、各院(系)、所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倡导毕业研究生志在四方、艰苦创业、建功立业,指导毕业研究生处理好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之间的关系,生活与事业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部门和地区工作,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各院(系)、所指导毕业研究生选择工作单位时,要唱响主旋律,对国家重点用人单位和西部地区要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对重点用人单位重点宣传,优先推荐、要有必要的措施调控毕业研究生的地区流向,兼顾到不同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艰苦地区工作。

四、所有毕业研究生应在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面向全国就业。重点补充高层次科研单位、高新技术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简称“三高用人单位”)和国防建设科技队伍,社会急需专业毕业研究生应大部分在重点部门和“三高用人单位”就业。

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主要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有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源地区急需、专业通用性强的毕业研究生,应优先考虑地区的需要回原地区就业。

    定向和委托培养方式招收的研究生,按招生时签定的合同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五、对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六、毕业研究生应积极、慎重签定就业协议,协议各方应履行协议,信守诺言,原则上不得违约。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级人员,应本着对毕业生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积极工作,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对不符合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就业,不得列入就业方案上报,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八、具体规定:

1、2007年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分春季和暑期两期编制。

春季上报教育部就业方案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20日,暑期上报教育部就业方案截止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硕士毕业研究生应尽可能列入春季就业方案,按期毕业、就业。对于毕业后半年以上未就业而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家庭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2、社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基础,学校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及时将收集到的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公布(学校就业网址:http://xsc.seu.edu.cn/bf/)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实际情况择优推荐。

3、毕业生就业意向一经确定,须向用人单位出具《2007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无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无效)后签定就业协议,推荐表原件交用人单位,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定协议。

4、推荐表和协议书均由江苏省教育厅印制,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发给毕业生,每人一份,遗失不补,协议书编号与本人的编号不一致的协议书、复印件和代用件无效。协议完成后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页“签约登录”栏目在网上进行登录,将所签协议的有关信息录入。录入完毕后协议书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学办交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列入就业方案。

5、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研究生,必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注明本人户口、档案去向。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与用人单位签过就业协议后又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需征得协议各方同意后按违约办理有关手续。截止毕业离校,还未获准出境者,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6、作为选调生侯选人的毕业生,在未确定录用之前,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但须向用人单位说明选调生侯选人的身份并在协议书显著位置上注明,若被确定为选调生,原所签协议自行解除。凡被确定为选调生的毕业生必须履行选调生协议。

7、毕业生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协议各方不得违约。若有正当理由确需变动且符合改签流向者,须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重新办理就业手续。改签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发达地区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一般性单位改向国家重点单位。

8、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结业派遣。如无用人单位接受,其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9、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毕业需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2007年5月10日前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和学生处批准后,可延长一年,并列入下一年度就业计划。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须向研究生院申请,获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列入2007年度就业计划。提前毕业在一年之内的研究生,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交到其所在院、系学办,由所在院、系报学生处就业办,得到批准后方可列入2007年度就业计划。

10、毕业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才可去教育厅为其开具报到证。

11、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前应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予办理就业手续。经休息治疗后病愈的可以随下一年毕业生就业;逾期仍未病愈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12、毕业生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手续:(1)不顾国家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开具报到证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或未及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的;(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13、毕业生报到后,因本人原因提出辞职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辞职规定处理,档案不得退回学校。

14、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其档案、户口原则上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