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本科生)

发布者:黄筱鑫发布时间:2012-01-11浏览次数:2114

东南大学2007年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部、人事部等部委和江苏省有关文件及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和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我校制定如下2007届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方针、原则

1、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形势,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贯彻“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生产、科研、国防第一线”的方针,力争将我校毕业生输送到国家需要并能充分发挥其才能的工作岗位上去。

  2、大学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人才,是“科教兴国”的重要力量,有服从国家需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诸方利益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创业的思想,自觉到基层、到西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使人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3、我校实行“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学校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就业,同时提倡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就业应优先考虑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防工业和重点科研、教育部门以及毕业生来源省区的需要。国防生按培养协议到部队就业。

  4、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提出的要把就业率作为考核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指标的精神,各院、系要积极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把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需求信息和帮助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作为各院、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竞争和信息共享、择优推荐的原则。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对于毕业后半年以上未就业而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家庭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5、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须签定就业协议,签约的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信守诺言,不得违约。

  6、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级人员,应本着对毕业生和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工作,热情服务,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不符合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就业,不得列入就业方案上报,不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二、有关规定

1、毕业生就业应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上报教育部就业方案截止日期是2007年5月31日。

  2、社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基础,学校将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向毕业生公布收集到的需求信息(学校就业网址:http://xsc.seu.edu.cn/bf/);同时,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结合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实际情况择优推荐。

  3、毕业生就业意向一经确定,须向用人单位出具《2007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无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章无效)后签定就业协议,推荐表原件交用人单位,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定协议。

  4、推荐表和协议书均由江苏省教育厅印制,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发给毕业生,每人一份,遗失不补,协议书编号与本人的编号不一致的协议书、复印件和代用件无效。协议完成后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页“签约登录”栏目在网上进行登录,将所签协议的有关信息录入。录入完毕后协议书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学办交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列入就业方案。

  5、来自西部省区的毕业生,凡来源省区需要的,原则上应回来源省区就业。国防生是国家为加强国防建设依托地方高校为部队培养的技术人才,国防生毕业时必须按培养协议到部队服务,不得违约和改签其它单位。国防生必须征得部队同意后方可报考研究生。

  6、对于优秀毕业生,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疆、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工作。对到国家重点地区和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表彰与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

  7、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8、对作为选调生侯选人的毕业生,在未确定录用之前,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但须向用人单位说明选调生侯选人身份并在协议书显著位置上注明,若被确定为选调生,原所签协议自行解除。凡被确定为选调生的毕业生必须履行选调生协议。

  9、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必须在2007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必须注明本人户口、档案去向),并提供有关材料,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与用人单位签过就业协议后又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征得协议各方同意后按违约办理有关手续。截止毕业生毕业离校,还未获准出境者,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

  10、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毕业生,须在2007年5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

  11、原以毕业生资格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结业生,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后,学校方予办理结业派遣手续。

  12、2007年5月31日还未落实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原则上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13、毕业生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协议各方不得违约。若有正当理由确需变动且符合改签流向者,须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重新办理就业手续。改签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发达地区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一般性单位改向国家重点单位。

14、报批毕业生派遣方案之前,学校将确认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对毕业生进行体格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予办理就业手续。经休息治疗后病愈的可以随下一年毕业生参加就业;逾期仍未病愈的,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15、毕业生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手续:(1)不顾国家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开具报到证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或未及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的;(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16、毕业生报到后,因本人原因提出辞职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辞职规定处理,档案不得退回学校。

  17、毕业生离校后,各院、系在两周内将其档案寄往接收单位或有关人事部门。

三、工作日程

1、2006年 9月,各院、系报送分专业毕业生生源情况表。

  2、2006年 10月,学生处汇总后将分专业、分地区毕业生生源统计表、情况表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

  3、2006年11月,学生处组织各院、系发函,介绍我校专业设置和应届毕业生生源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收集社会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

  4、2006年11月中下旬,各院、系向毕业生宣讲本办法并发放推荐表。

  5、2006年11月下旬开始,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意向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组织招聘活动,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

  6、2007年5月下旬,学生处与各院、系核对就业方案。

  7、2007年6月上旬向教育部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经审核下达后执行,6月底统一签发报到证,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

  8、2007年6月上中旬,由校办牵头,召开由各院、系和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毕业生离校工作会议,研究有关各项具体工作。

  9、2007年6月中下旬,各院、系整理毕业生档案;7月上旬,档案馆审核汇总后统一寄送毕业生档案。

  经学校授权,本办法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